close







審計法-第4-7條的差別




立即點擊


第四條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,由審計部辦理;其在各省(市)地方者,得指定就近審計處(室)辦理之。第五條各省(市)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,由各該省(市)審計處辦理之;各縣(市)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,由各該縣(市)酌設審計室辦理之。第六條特種公務機關、公有營業機關、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,由各該組織範圍審計處(室)辦理之。第七...顯示更多第四條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,由審計部辦理;其在各省(市)地方者,得指定就近審計處(室)辦理之。第五條各省(市)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,由各該省(市)審計處辦理之;各縣(市)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,由各該縣(市)酌設審計室辦理之。第六條特種公務機關、公有營業機關、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,由各該組織範圍審計處(室)辦理之。第七條未設審計處(室)者,其財務之審計,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,或指定就近審計處(室)兼理之。請問審計法-第4-7條到底有什麼差別?是否能舉例說明之。ex.台灣銀行之該管審計機關為?台東縣審計室直接隸屬於何機關?台北市地方政府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,由下述何機關辦理?台南縣將軍鄉公所之財務審計由何機關負責?現行永和市應接受之審計,由下述何機關辦理?到底要怎麼分辯啊!!!





您好 第一 參照審計部組織法 第六條 審計部設左列各廳、室、處: 一、第一廳: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。 二、第二廳: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。 三、第三廳: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。 四、第四廳: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。 五、第五廳:掌理財物審計事項。 六、覆審室:掌理覆核聲復、聲請覆議、再審查、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。 第十四條 審計部於各省(市)設審計處,於各縣(市)酌設審計室,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項,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審計事項。 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、公有營業機關、公有事業機關,得設審計處(室),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。 審計處(室)之組織,另以法律定之。 第二 所以壓 台灣銀行係屬公有營業 故屬審計部第四廳進行查核 各縣市審計處(室) 直轄市設審計處、縣則設審計室 是直接隸屬審計部管轄 故台東縣審計室直接受審計部管轄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 是由臺北市審計處進行查核 台南縣將軍鄉公所 現在已變成台南市將軍區 是由台南市審計處進行查核 永和市現已變成新北市永和區 故由新北市審計處進行查核








以上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家,如有侵犯請留言告知


https://tw.answers.yahoo.com/question/index?qid=20110808000015KK02860

1D9349BC36253F23
arrow
arrow

    kegu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